長江商報消息 《北京晚報》記者日前獲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最高法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會進一步規範該罪的適用。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案發後,嫖宿幼女罪罪名設置的不合理,曾引發巨大爭議。而後,不管法學界還是坊間輿論,廢除嫖宿幼女罪成為一種法治強音。司法層面為順應現實,對嫖宿幼女罪的罪行適用也在收緊。就在今年10月,最高法等四機構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被普遍認為是凍結了“嫖宿幼女罪”罪名。
  司法實踐對嫖宿幼女罪的種種適用限制,儘管能夠大幅減少其濫用的空間,但它畢竟只是一種司法行為,而非立法行動。一項罪名在執行層面被凍結,那麼其存在的必要性究竟還有多大?上述《意見》第20條也只是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這與多數國家無論自願與否、知情與否均以強姦罪論處的定罪理念尚有不小距離。
  嫖宿幼女罪從單獨入罪到逐步凍結,足以說明立法初衷與現實的裂痕。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後,其量刑起點比強姦罪略高,但上限要低,保護幼女的初衷,反而成了法律的後門。在比較典型的“習水嫖宿幼女案”中,嫖宿幼女罪一度被普遍視作是在放縱犯罪、為特權提供免死通道。實際上,其後曝光的類似案件中,官員等公職群體的身影也不時可見,此種情況下頻繁適用嫖宿幼女罪量刑,罪行適用上的擴大化難逃法外開恩之嫌。
  有種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的問題在於執行環節,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部分屬於強姦罪的案件被當作嫖宿幼女罪處理;據此而論,嫖宿幼女罪的變革,只在於進一步細化執行適用標準,避免罪行降格。但要看到,嫖宿幼女罪合法性危機的根源,並不在於立法層面的不夠明確,或者司法環節對罪行適用的不嚴謹,而在於它默認了受害者也即不滿十四歲的幼女,在刑法意義上具有獨立的刑事責任能力,並且同時為其打上賣淫的道德標簽。
  罪行設置上的這種忽視,與刑法理念的相悖之處顯而易見。強姦罪中,未滿十四歲的幼女被認為沒有性同意權,既如此,自然談不上嫖宿一說。多數國家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對未成年幼女統一適用強姦罪,不管幼女自願還是非自願,不管有無有償付款等行為。如果承認未成年幼女的心智、權利觀念尚不成熟,那麼法治社會為其提供的法律保障,就當建立在這一基本的常識之上。取消嫖宿幼女罪,只是對常識的尊重與回歸。
  最高法表示,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依然未被廢除,會進一步規範該罪的適用,這當然不是理想的結果。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保護,重要性已深入人心;全國人大能不能在立法層面及時回應新形勢,回應學界、坊間持續已久的呼籲,不僅關係到幼女的保護屏障能不能更加有效,更關係到法治成熟與否,關係到一個社會有沒有一種能緊貼時代、順應現實的法治機制。
  ■本報評論員熊志  (原標題:廢除嫖宿幼女罪宜早不宜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m74tmslx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