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富二代殺妻”案在南京市中院第二法庭宣判,被告人吉星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圖/CFP吉星鵬與祁某曾經的恩愛照片。網絡截圖
  新京報訊 昨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吉星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吉星鵬限制減刑;吉星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祁某(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聞朋友講述祁某與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即就飲酒期間朋友所述之事與妻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先後持菜刀、水果刀對妻子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祁某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凶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 焦點
  主審法官 親屬未諒解故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後,承辦法官、南京市中院刑一庭審判員黃霞回應了吉星鵬殺妻案相關焦點問題。
  為什麼認定犯故意殺人罪?
  黃霞:本院認為,對被告人主觀故意的判斷不能僅依被告人對主觀方面的供述,而要結合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等具體案情綜合認定。經查,被告人吉星鵬對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為一直供認不諱。屍體檢驗報告也證實,被害人系被銳器刺戳、砍切頭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數十下致顱腦損傷合併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反映出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故意,而非被告人所稱的僅有傷害的故意,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為什麼認定其不構成自首?
  黃霞:經查,吉星鵬在父親報警、母親出門呼救後又繼續實施了捅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雖然其最終留在現場,但其明知報警後仍然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表明其沒有徹底放棄犯罪、防止危害後果擴大的意願,故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和自願性的實質要求,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為什麼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黃霞:吉星鵬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數十下致其當場死亡,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吉星鵬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本院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什麼情況下適用限制減刑?
  黃霞: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22年,而且判決生效前羈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原標題:吉星鵬殺妻一審被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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